(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新城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轶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城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王轶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706号原告上海新城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女,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熊雯瑶,女,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王轶萍,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在本院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城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轶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4元,由原告上海新城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美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