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875号原告余某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朱中芹,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日向原告余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6月23日14日30分在本院落木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余某某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泉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