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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年生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年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1062号罪犯刘年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8年10月1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连刑二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年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2883598.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86401.6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3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31日,本院以(2011)徐刑执字第02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28日,本院以(2012)徐刑执字第177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34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年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杂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年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刑已执行3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刘年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年生的刑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