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581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李新中,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开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