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赵某,女,1972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段某,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赵某以被告段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予免交)。审判员 邵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