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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浩荣与陈耀生、中山利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梁浩荣,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委托代理人:黄春竹、黄展廷,均系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生,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利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陈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浩荣诉被告陈耀生、中山利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正与被告和谈,暂无诉讼之必要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浩荣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萌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