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孝勉与郑国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勉,郑国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李孝勉。被告:郑国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勉诉被告郑国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勉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勉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孝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孝勉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