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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孝勉与郑国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勉,郑国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李孝勉。被告:郑国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勉诉被告郑国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勉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勉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孝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孝勉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