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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为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孙XX,女,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XX(曾用名房XX),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孙XX为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冬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5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张XX(2009年5月27日生),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打骂,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张XX辩称:同意离婚,孩子要求随我生活,不要求原告给孩子抚养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于1992年5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子张XX(2009年5月27日生),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经常争吵、打架。为此,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座落于辽阳县小北河镇兴胜台村三间砖瓦房、电动车一台、摩托车一台、机动三轮车一台、二头母猪、彩电一台。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欠李XX500元、欠王XX1000元、欠金XX4000元、欠房X1750元、欠史XX1000元、欠刘XX900元、欠稻XX500元、欠刘XX400元、欠孟X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争吵,打架,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张XX(2009年5月27日生)抚养一节,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度考虑,判决婚生子张XX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负。关于三间砖瓦房分割一节,原、被告当庭表示将该三间砖瓦房赠予婚生子张玉童所有。关于共同债务偿还一节,原、被告于庭审时达成一致意见,欠李XX500元、欠王XX1000元、欠金XX4000元、欠房X1750元、欠史XX1000元、欠刘XX900元、欠稻XX500元、欠刘XX400元、欠孟X500元,该共同债务由原告偿还;共同财产电动车一台、摩托车一台、机动三轮车一台、二头母猪、彩电一台(在被告处)归原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二、婚生子张XX(2009年5月27日生)随原告孙XX生活,抚养费自负,被告张XX有探视权;三、共同财产:座落于辽阳县小北河镇兴胜台村三间砖瓦房归婚生子张XX所有;四、共同财产��一台电动车、一台摩托车、一台机动三轮车、二头母猪、一台彩电(在被告处)归原告孙XX所有;五、共同债务:欠李XX500元、欠王XX1000元、欠金XX4000元、欠房X1750元、欠史XX1000元、欠刘XX900元、欠稻XX500元、欠刘XX400元、欠孟X500元,由原告孙XX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宣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