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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磴口县巴镇北粮台村六社与中丁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磴口县巴镇北粮台村六社,丁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磴口县巴镇北粮台村六社。负责人马学礼,该社社长。被告丁保林,男,出生于1968年3月1日,回族,住磴口县巴镇北粮台村。原告磴口县巴镇北粮台村六社诉被告丁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俊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3年11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起诉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二款、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磴口县巴镇北粮台村六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俊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