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成成与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果树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成,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果树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孙成成。被执行人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果树村五组。申请人执行人孙成成与被执行人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果树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果树村五组在嘉鱼县高铁岭镇财经所有征地补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嘉鱼县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果树村五组在嘉鱼县高铁岭镇财经所的征地补偿收入98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志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