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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教育局与李娜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教育局,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刘保国。委托代理人丁震。被执行人李娜,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教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娜(2014)北法执字第137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及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教育局执行款人民币80116.29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李娜已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承担申请执行费1096.41元,此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及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