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中全与梁平县邵沟煤业有限公司,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邵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全,梁平县邵沟煤业有限公司,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邵沟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188号原告陈中全,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曦,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县邵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296号。法定代表人张学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邵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竹山镇邵沟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周禄平,系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全诉被告梁平县邵沟煤业有限公司、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邵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全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忠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