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苟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939号被执行人苟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顺庆执字第1939号受理被执行人苟波罚金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苟波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找,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顺庆执字第19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执行苟波罚金一案,罚金总额为4000.00元,尚未执行的罚金总额为4000.00元,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对该案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先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