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耿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小燕,姜佩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梁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耿小燕,��,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姜佩前,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姜佩前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姜佩前的豫NL16**号面包车一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姜佩前的豫NL16**号面包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侠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