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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耿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小燕,姜佩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梁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耿小燕,��,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姜佩前,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姜佩前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姜佩前的豫NL16**号面包车一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姜佩前的豫NL16**号面包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侠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