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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少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少���初字第80号原告:徐某甲,住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理人:朱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徐某乙,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