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佰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全顺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佰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芜湖市全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11-2号原告:芜湖市佰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A区。法定代表人:张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爱民,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全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佰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全顺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217万元财产范围内对被告芜湖市全顺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芜湖恒达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用自有的办公楼所有权为原告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芜湖恒达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县六镇新团村湾周路618号01幢办公楼(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勇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刘庆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