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钟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郭双修,郭建德,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亮,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号华能大厦。代表人项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双修,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德,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解放大道***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聂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彭建国,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爱东,董事长。上诉人钟亮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郭双修、郭建德、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浠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须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钟亮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方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