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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南京瑞祺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杉工结构监测与控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瑞祺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杉工结构监测与控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95-2号原告:南京瑞祺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祺彬。委托代理人:宋雪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杉工结构监测与控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瑞祺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杉工结构监测与控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瑞祺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瑞祺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1元,减半收取5730.50元,保全费4350元,合计诉讼费10080.50元,由原告南京瑞祺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