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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丽娟等12人与黑龙江肇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娟,马洪亮,王丽,苑淑敏,徐国君,袁永志,霍丽敏,李建明,杨润保,佟秀艳,雷庆祝,牛海波,黑龙江肇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秀华,陈立军,姜凤霞,耿伟东,李克彬,李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娟。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亮。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上诉人(原审被告)苑淑敏。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君。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永志。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丽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润保。上诉人(原审被告)佟秀艳。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庆祝。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海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肇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凤霞。原审被告耿伟东。原审被告李克彬。原审被告李海霞。上诉人牛海波、李建明等12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海波、李建明等12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出具诉讼代表证明,12名上诉人一致同意委托牛海波、李建明、王丽作为诉讼代表人,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12名上诉人送达预缴案件上诉费用通知书,由12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李建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但12名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金中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