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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惠阳阳诉被告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延安市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阳阳,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726号原告惠阳阳,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周喜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安市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高小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阳阳诉被告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延安市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阳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阳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180元。代理审判员  房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