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周小龙申请吴志文、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追加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龙,吴志文,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龙,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吴志文,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南安市人。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2层2201-2212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志文,机构代码:6621343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龙与被执行人吴志文、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志文欠申请执行人周小龙借款本金2999900元,此债务系吴志文与王丽娜(身份证号码:35058319770519432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依法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丽娜(身份证号码:350583197705194328)为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王丽娜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小龙偿还借款本金2999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合计20400元及执行费。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永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