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恢第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方明著作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恢第15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方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60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明的银行存款2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