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中磊诉陈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磊,陈积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931号原告王中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陈积金,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磊与被告陈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积金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即12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