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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强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3705号罪犯黄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攀枝花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锦江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5日送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标准考核100分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