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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巧茹与李秋书、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李巧茹,农民。委托代理人毛春平,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书,农民。被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富强街585号。法定代表人康志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茹诉被告李秋书、被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