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庭美与曾仕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庭美,曾仕东,张远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庭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仕东。原审被告:张远灵。上诉人宋庭美因与被上诉人曾仕东、原审被告张远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张远灵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