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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闵万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