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嫩民初字第24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12月4日在嫩江县伊拉哈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甲),现已成年。2012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于1993年12月4日在嫩江县伊拉哈镇人民政府领取的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嫩江县伊拉哈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现下落不明。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无质证意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1993年12月4日在嫩江县伊拉哈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甲),现已成年。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认为:被告自2012年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不能尽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80元、公告费70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健审 判 员 孙 刚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