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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5号通惠河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惠河南街1133号法定代表人丁邦清,董事长。申请人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药路支行(汇票号码为×××、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78938元、出票人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六厂、收款人为省广合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药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 红审判员 万玉清审判员 冷传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