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通紫琅山庄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紫琅山庄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海关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南通紫琅山庄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狼山旅游度假区军用码头上游。法定代表人顾卫兵,董事长。被告南通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剑,主任。原告南通紫琅山庄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琅山庄)与被告南通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服务中心以紫琅山庄为被告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与本案争议内容相同。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理,有利裁判统一,妥善化解矛盾,本案有必要交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南通紫琅山庄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