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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朱某,住涟源市。被告曾某,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彭冬芝人民陪审员  肖雄豪人民陪审员  龙焕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爱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