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朱某,住涟源市。被告曾某,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彭冬芝人民陪审员 肖雄豪人民陪审员 龙焕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爱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