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洪军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杜法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址杜尔伯特县。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洪军(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飞鸽电动车专卖店业主),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户,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刘庆作出的杜工商处字(2014)第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不能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二、责令被执行人李洪军于2015年7月10日前自动履行。审判长 白 玫审判员 白玉学审判员 孙继超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