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田强强与师跃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强强,师跃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田强强,男,1990年6月7日出生。被告师跃双,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强强诉被告师跃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强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田强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朝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