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朱红玉1与朱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玉,朱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49号申请执行人朱红玉,汉族。被执行人朱海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朱红玉与朱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8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本息人民币13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执行费27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分期分批履行的时间未到,本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