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黄义明、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黄义明,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78号。法定代表人王毅。被执行人黄义明。被执行人李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黄义明、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5)西证执字第11号和西证经字第2644号公证书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法律生效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黄义明、李平三套房产经查被执行人黄义明、李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1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