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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向本琴与重庆奔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牟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本琴,重庆奔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牟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892号原告向本琴,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奔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镇龙泰五街。法定代表人牟奇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宗泽,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奇胜,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宗泽,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本琴诉被告重庆奔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牟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琴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琴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奔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牟奇胜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本琴撤回对被告重庆奔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牟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6元,减半收取2478元,由原告向本琴承担。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泰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