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钱某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王有全,大荔县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有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先后两次从原告借款18200元,其中10000元约定了利率。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两份,载明以上内容。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200元及利息3450元,共计21650元。被告卢某某缺席未辩。但在与本院谈话中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据系被告书写,但被告没有借原告的款。借款是被告妻子原来借的,被告与被告妻子胡某于2013年8月份离婚。借据是离婚后倒的条据,也是原告逼着被告出具的。被告妻子原借款时被告也不知道。所以本案诉争借款与被告无关。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借据两份,欲证明借贷关系的有效。本院认证情况,原被告均对条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借款给被告妻子胡某10000元,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投资。被告与被告妻子胡彩荣于2013年8月份离婚。2013年6月1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钱某某壹万元正(10000.00元)月息1分5厘借贷人:卢某��2013年6月1日”。另一笔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欠条今欠钱某某8200元(捌仟贰佰元)欠钱人:卢某某”。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200元及利息3450元,共计21650元。另查明,原告主张的2013年6月1日的借据产生的利息主张至2015年5月1日,下余利息表示放弃;原告主张的2014年1月23日的借条偿还请求撤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现原告向被告主张,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日一节,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侵害被告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没有提供证据作证,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卢某某向原告钱某某偿还借款21650元。如果被告卢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