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吕超与上海高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超,上海高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86号原告:吕超,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上海高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与被告上海高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超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