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财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财,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财,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舒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金财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实,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1、吉市国用(2007)字第220203005853号,面积277.68平方米;2、吉市国用(2007)字第220203006431号,面积1733.98平方米的两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实,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