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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玉景申请执行张美花、刘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景,张美花,刘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景,男,68岁。被执行人张美花,女,45岁。被执行人刘锦军,男,58岁。申请人李玉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美花、刘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玉景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前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拉图审 判 员 森 盖审 判 员 水晶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