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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X,女,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XX县XXX镇XX村**号。王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向王X支付借款90000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以15‰计算,利息从2014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王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生效,在审理中,王X对刘X的工资收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王X在子洲县人民法院民事庭交纳的财产保全保证金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