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闫殿明与徐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殿明,徐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闫殿明,男,汉族,农民。被告徐大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殿明诉被告徐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殿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闫殿明负担。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 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