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洪会与赵守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40号申请执行人孙洪会,居民。被执行人赵守东,居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已经对被执行人牌照为苏J×××××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并要求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支付赵守东工程款,但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到位,目前没有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