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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颜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委托代理人肖检检,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某因与被上诉人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颜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颜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XX审 判 员  孟宝慧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