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颜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委托代理人肖检检,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某因与被上诉人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颜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颜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XX审 判 员 孟宝慧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