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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范某甲。被告兰某甲。原告范某甲诉被告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被告兰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1月9日生女儿兰某乙。2010年12月8日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8月24日生儿子兰某丙。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自2013年12月起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遭到被告殴打。自2014年农历10月起被告听信他人闲言,为此无休止的经常辱骂和殴打原告。原告多次劝解,但被告不愿听从。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共生育两个孩子,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原告与孩子建立了难分难舍的骨肉亲情。但鉴于双方的实际情况,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原告请求各抚养一个孩子。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女儿兰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兰某丙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兰某甲辩称,2006年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11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在武山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农历10月20日生女儿兰某乙。2012年农历7月25日生儿子兰某丙。婚后修建平房三间。为了修建房子从原告三姐范某乙处借款25000元,至今未还。为了修建大门,从包某某处借款10000元,从原告三姨处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婚后双方感情很好。自2013年11月起双方因家庭矛盾开始吵架,打架的事情也是有的。关于听信他人闲言,是酒后说出来的。双方还能生活下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1月26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11月9日生女儿兰某乙。2010年12月8日双方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24日生儿子兰某丙。婚后修建平房五间,其中住房三间,厨房一间,洗澡间一间。为了修建房子,从原告三姐范某乙处借款25000元至今未还。为了偿还借款,从原告二姐夫处借款12000元,至今未还。为了修建大门,从原告三姨处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双方曾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被告殴打过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履行了结婚的登记行为,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2008年农历11月26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12月8日双方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原、被告经过长时间的了解、慎重考虑及共同生活后,努力使其婚姻关系合法化。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使得双方的感情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被告殴打过原告。这只会对双方的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并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的,现因该基础不存在,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兰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范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宏高人民陪审员  邵文林人民陪审员  马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