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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冲与刘士双、张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冲,刘士双,张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刘冲,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刘士双,女,43岁,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明国,男,44岁,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冲诉被告刘士双、张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