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冲与刘士双、张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冲,刘士双,张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刘冲,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刘士双,女,43岁,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明国,男,44岁,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冲诉被告刘士双、张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