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金友、张国斌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金友,张国斌,武田文,樊秀明,范智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71号申请人河北��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金友,河北瑞特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张国斌,井陉县公安局民警。被申请人武田文,井陉县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职工。被申请人樊秀明,井陉县信访局职工。被申请人范智鹏,井陉县信访局职工。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金友、张国斌、武田文、樊秀明、范智鹏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金友、张国斌、武田文、樊秀明、范智鹏银行存款30387.84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金友��张国斌、武田文、樊秀明、范智鹏的银行存款30387.84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