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穆运庆与孟祥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远庆,孟祥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穆远庆,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孟祥运,又名李国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4年4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2014年6月7日到期,并书写借条一份。201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3分,约定2014年8月26日还清,并书写借条一份。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申请人穆远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祥运在东明县陆圈镇采恒世未来城二期五栋别墅工程款结算余款中的70万元(属于孟祥运的款),并提供乔庆华所有的东房权证城区字第2010XXX**号房产和翟保林所有的一汽佳星牌CA64XXXX鲁RDD1**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穆远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祥运在东明县陆圈镇恒世未来城二期五栋别墅工程款结算余款中的70万元(属于孟祥运的款)。查封乔庆华所有的东房权证城区字第2010XXX**号房产二年。查封翟保林所有的一汽佳星牌CA64XXXX鲁RDD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