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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虎与王安冬、段玉奎、腊晓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虎,王安冬,段玉奎,腊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黄虎,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王安冬,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段玉奎,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腊晓艳,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黄虎诉被告王安冬、段玉奎、腊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城法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安冬、段玉奎、腊晓艳的银行存款447023元、执行费6606元,合计453628.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