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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爱英与被执行人资兴市顺鑫投资有限公司、唐兴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英,资兴市顺鑫投资有限公司,唐兴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朱爱英,女,1971年3月28日生,资兴市人,居民。被执行人资兴市顺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兴塘。被执行人唐兴塘,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兴塘名下的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三台。车辆被查封后不得转移、转让、抵押、毁损或者赠予,否则依法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斌 来自: